《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王泽鉴
  • 出版社:北京大学
  • 定价:49.00元
  • ISBN:7301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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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哪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返璞归真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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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公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公法与私法相互补充彼此协力,如何运用,应在宪法的界限内,由立法者判断何者宜让私人形成,何者须交由国家公权力处理。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国民生活时,对于此种区别应有清楚的认识。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 in dubio pro libetat)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主要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择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政府必须保障私法制度能有发挥其功能的空间,并限制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为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理由,符合比例原则(参照“宪法”第23条)。
返璞归真 //公私法存在疑义冲突时,应以私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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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的优点
前揭“民法”总则的构成显现了“民法”总则的优点,即将私法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具有合理化的作用,避免重复或大量采准用性的规定例如,关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行为能力等),不必就各种债权契约或物权契约另设规定。“民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
(二)民法总则的缺点
1.原则与例外的复杂关系
利之所在,弊亦随之,抽象的规定的优点在于概括,其缺点系必须创设例外。例如法律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租赁、所有权移转、婚姻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契约,须就该契约另设规定,因而形成各种原则及例外,竞合或特别规定的复杂关系。又如,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的单独行为无效(第78条),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的契约为效力未定(第79条),此于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均应适用,但对于结婚、离婚及遗嘱则
有特别规定(第980条、第981条、第989条、第1186条)。
2.法律适用上的各编关联
抽象化的规定脱离了实际的法律生活,增加理解及法律适用的困难。例如,关于汽车的“分期付价买卖”,一般人多能望文生义,但将此类买卖
抽象地定性为“法律行为”时,除法律人外,难知其究何所指。学习民法
的过程,系由“一般到特殊”,即先学习“民法”总则,后学习债编;就债编而言,则先学习债编通则(债总),再学习各种之债(债各)。但关于法律的适用,则反其道而行之,即由“特殊到一般”,由“后”到“前”,须无特别规定时,始适用一般原则。
返璞归真 //民法总则优点:避免重复或大量采用准用性规定。 民法总则缺点:1、创设原则,随之而来就有诸多例外。2、规定抽象,增加理解与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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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适用一个条文,实际上就是适用整个民法,不但要明白了解每一条文的内容,而且要彻底了解其错综复杂的关系。
返璞归真 //适用一个条文,实际上就是适用整个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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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使用甚多带有价值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如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第2条)重大事由(第489条、第976条第1项第9款)显失公平(第74条第1项)、不堪同居之虐待(第1052条第1项第3款)。此外,尚有
概括条款,如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者,无效(第72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148条第2项);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84条第1项后段)。
此等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从而涉及立法及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就立法及司法的关系而言,概括条款系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使法律的适用更能接近社会事实,与法律外的规范体系建立更密切的互动关系。就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使法官更能创造性地参与法律的适用,实践个案正义,其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
返璞归真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概括条款使法律适用更具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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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收藏 0条评论 2018-10-25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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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民法”第1条及第757条以外规定所称习惯,原则上仅指事实上习惯而言,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具有优先效力。无论习惯法或事实上习惯,违反公序良俗者,均无适用余地。因此应予明辨者有二:①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应适用习惯法,此际习惯法有补充法律之效力。②法律明定习惯(事实上惯行)应优先适用者,此乃依法律规定而适用习惯,此项习惯本身并不具法源的性质。
返璞归真 //具有法源地位的是习惯法,而非习惯,习惯若要具有法源地位,需是法律本身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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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收藏 0条评论 2018-10-26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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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的基本功能系在补充法律及习惯法的不备,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就该当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上相对立的各种利益,实乃立法者对司法裁判赋予维持秩序体系及从事法之续造的权限。是所谓法理,应系指自隐含在立法、法秩序或一般价值体系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与所谓条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为同一事物的名称。
返璞归真 //法理,是为了补充法律及习惯法的不足而存在的,使执法者拥有立法者的权力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事法律续造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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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功能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 subjektives 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objectives Recht),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③
返璞归真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 subjektives 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objectives 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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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广义言之,包括所谓的抗辩(狭义、 Einwendung)及抗辩权( Finederecht,简称 Einrede)。前者又可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此两种抗辩足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唯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即有审究的义务
返璞归真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法院能否主动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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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王伯琦教授所云,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而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其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成长之人格,并无以异,绝不容漠然视之也。
返璞归真 //法律对生命,对人格,应该有足够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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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贫穷的社会,所谓私法自治殆如纸上谈兵,不切实际。教育的普及、人民智识水准的提高、判断能力的提升以及资讯的自由流通,使人民更能实践其自主决定,而落实私法自治的理念。
返璞归真 //“在一个贫穷的社会,所谓私法自治殆如纸上谈兵,不切实际。” 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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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主要工作在于解释,其客体有二,法律和意思表示,二者均在正确理解其解释对象。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与法律解释同受重视亦属法律人应予学习掌握的能力、技巧及艺术。
返璞归真 //法律与意思表示,为法律人解释工作的两大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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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收藏 0条评论 2018-11-14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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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代理的作用在于扩张私法自治。在现代分工的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此外,无论公司或个人,均可借助代理人为其作各种法律行为,尤其是订立契约,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代理制度的发达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财产归属与财产管理的分化,具有密切关系。
法定代理的作用则在于补充私法自治。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为保护意思能力不足之人,“民法”设有行为能力制度,为使未成年人及受监护宣告之人亦得参与社会活动,法律特设法定代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俾收权利能力的实效。
返璞归真 //意定代理的作用在于扩张私法自治;法定代理的作用在于补充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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