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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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广义言之,包括所谓的抗辩(狭义、 Einwendung)及抗辩权( Finederecht,简称 Einrede)。前者又可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此两种抗辩足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唯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即有审究的义务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法院能否主动审究。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分享 收藏 0条评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