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人
-
诚如王伯琦教授所云,法律之中心意义,旨在重视此一人格,此一人也,已因出生而享有权利能力,又因死亡而终止其权利能力,一生一死之间,已享有其人格。此一人格者之生命,虽极渺小而短暂,但在法律上之价值,与任何伟大而成长之人格,并无以异,绝不容漠然视之也。法律对生命,对人格,应该有足够的敬重。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分享 收藏 0条评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