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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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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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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泽鉴
出版社:北京大学
定价:49.00元
ISBN:7301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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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返璞归真
2018-10-29 19:36:54 摘录
在一个贫穷的社会,所谓私法自治殆如纸上谈兵,不切实际。教育的普及、人民智识水准的提高、判断能力的提升以及资讯的自由流通,使人民更能实践其自主决定,而落实私法自治的理念。
“在一个贫穷的社会,所谓私法自治殆如纸上谈兵,不切实际。” 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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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2018-10-29 19:34:39 摘录
私法自治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机能,虽如上述,但其机能的发挥须以当事人的自由平等,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及机会均等为前提要件,始足确保契约内容的妥当性。一个离乡背井的劳工,赖出卖劳力维持生活,如何能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磋商劳动条件?一个无资力的市民,通常仅能购买最廉价的物品,契约自由,徒具虚名,殆无实益。一般消费者,零散孤立,欠缺必要资讯,如何对抗在市场上居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厂商?法律必须作必要介入,以维护社会正义。在此方面台湾地区“法制”已有重大发展,如制定“劳动基准法”(1984年)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资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制定“公平交易法”(1991年),以维护交易秩序,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及促进经济发展之安定与
繁荣。
契约自由应受法律限制,以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并维护契
约正义,分三点言之:
(1)缔约自由及相对人自由的限制
法律应设强制缔约规定,使从事特定行业者,负有与相对人缔约的义务,例如:①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公路等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或用户供用之请求(“邮政法”第19条、“电信法”第22条、“电业法”第57条、“自来水法”第61条第1项、“铁路法”第48条、“公路法”第50条)。上述事业居于独占的地位,人民般依赖此等民生需要,欠缺真正缔约自由的基础,故法律特明定其负有缔约的义务。……
(2)契约内容自由的限制
“民法”设有两项基本规范,即第71条明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第72条明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须特别指出的是,在上揭例题出卖人出具的收据载有“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企业经营者常订立此类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有赖立法、司法及行政的协力,作必要的规制。关于上揭免责条款的控制,首先,应检讨其是否因当事人合意而订入契约,成为契约之内容;其次,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之解释;再次,审究其内容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民法”第247条之1、“消保法”第12条以下)。此外尚应审究出卖人有无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的情事,“民法”第366条规定:“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关于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义务者,如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约为无效。”属强行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之利益。
需注意的是,“物权法”设有物权法定主义(第757条),“亲属法”规定一定种类的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以下),“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方式
(第1189条以下),此为法律行为类型强制。
(3)方式自由的限制
“民法”就若干契约设有应践行一定方式(书面、证人公证等)的强行规定(要式行为),如合会(第709条之3)、终身定期金契约(第730条)。要式行为多见于身份行为,如结婚(第982条)、夫妻财产制(第007条)、父母同意子女被收养(第1076条之1)、离婚(第1050条)、遗嘱(第1189条)。
民法一方面提倡私法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又对其加以限制,其目的,前者为社会的繁荣,后者为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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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2018-10-29 19:24:16 摘录
甲所以得问过8家家具行而不缔约,且得与乙讨价还价,一方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使契约自由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甲所以能对其未婚妻表示,乙届时必送来新床,“放心可也”,其理由有四,此亦为契约法的基础:
(1)当事人间的信赖。契约是当事人的相互承诺,承诺所引起的,乃对我未来行为,而非仅对我当前的诚意的信赖。诚如美国伟大法学家 Roscoe pound所云:财富,在一个商业的时代,大部分是由
承诺所构成。
(2)自由竞争的功用。
(3)法律维护契约严守原则( pacta sund servanda),即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履行时,债权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损害赔偿。
(4)两只手的协力:不可见之手(自我利益)及可见之手(法律规范)。
契约法的基础,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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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2018-10-29 19:18:29 摘录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私法自治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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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绪论——私法社会、私法秩序、私法原则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法、私法与公法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司法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请求权基础与实例研习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第1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法之续造
第五节 判例、学说与法释义学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瑕疵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划及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管控与规范功能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八章 代理——私法自治的扩大与补充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得撤销及效力待定:控制行为效力的机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需得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 期日与期间——权利义务变动的时点
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制度设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一:台湾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附录二:台湾现行“民法”(物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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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绪论——私法社会、私法秩序、私法原则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法、私法与公法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司法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请求权基础与实例研习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第1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法之续造
第五节 判例、学说与法释义学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瑕疵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划及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管控与规范功能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八章 代理——私法自治的扩大与补充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得撤销及效力待定:控制行为效力的机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需得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 期日与期间——权利义务变动的时点
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制度设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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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绪论——私法社会、私法秩序、私法原则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 法、私法与公法
第三节 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司法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 请求权基础与实例研习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第1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
第三节 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 法理与法之续造
第五节 判例、学说与法释义学
第六节 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 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私法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 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五章 权利的客体——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 权利的变动——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 行为能力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瑕疵
第七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 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的规划及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管控与规范功能
第二节 条件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八章 代理——私法自治的扩大与补充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四节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五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实例研习
第九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得撤销及效力待定:控制行为效力的机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需得同意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 期日与期间——权利义务变动的时点
第十一章 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制度设计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 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 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 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 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自由与限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 权利的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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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应受法律限制,以维持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并维护契
约正义,分三点言之:
(1)缔约自由及相对人自由的限制
法律应设强制缔约规定,使从事特定行业者,负有与相对人缔约的义务,例如:①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公路等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客户或用户供用之请求(“邮政法”第19条、“电信法”第22条、“电业法”第57条、“自来水法”第61条第1项、“铁路法”第48条、“公路法”第50条)。上述事业居于独占的地位,人民般依赖此等民生需要,欠缺真正缔约自由的基础,故法律特明定其负有缔约的义务。……
(2)契约内容自由的限制
“民法”设有两项基本规范,即第71条明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第72条明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须特别指出的是,在上揭例题出卖人出具的收据载有“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企业经营者常订立此类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有赖立法、司法及行政的协力,作必要的规制。关于上揭免责条款的控制,首先,应检讨其是否因当事人合意而订入契约,成为契约之内容;其次,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之解释;再次,审究其内容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民法”第247条之1、“消保法”第12条以下)。此外尚应审究出卖人有无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的情事,“民法”第366条规定:“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关于权利或物之瑕疵担保义务者,如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约为无效。”属强行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之利益。
需注意的是,“物权法”设有物权法定主义(第757条),“亲属法”规定一定种类的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以下),“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方式
(第1189条以下),此为法律行为类型强制。
(3)方式自由的限制
“民法”就若干契约设有应践行一定方式(书面、证人公证等)的强行规定(要式行为),如合会(第709条之3)、终身定期金契约(第730条)。要式行为多见于身份行为,如结婚(第982条)、夫妻财产制(第007条)、父母同意子女被收养(第1076条之1)、离婚(第1050条)、遗嘱(第1189条)。
(1)当事人间的信赖。契约是当事人的相互承诺,承诺所引起的,乃对我未来行为,而非仅对我当前的诚意的信赖。诚如美国伟大法学家 Roscoe pound所云:财富,在一个商业的时代,大部分是由
承诺所构成。
(2)自由竞争的功用。
(3)法律维护契约严守原则( pacta sund servanda),即债务人不依债之本旨履行时,债权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请求损害赔偿。
(4)两只手的协力:不可见之手(自我利益)及可见之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