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私法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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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公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公法与私法相互补充彼此协力,如何运用,应在宪法的界限内,由立法者判断何者宜让私人形成,何者须交由国家公权力处理。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国民生活时,对于此种区别应有清楚的认识。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 in dubio pro libetat)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主要理由系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择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政府必须保障私法制度能有发挥其功能的空间,并限制契约自由的滥用。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为强制或干预时,应有正当理由,符合比例原则(参照“宪法”第23条)。公私法存在疑义冲突时,应以私法优先。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次分享 收藏 0条评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