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王泽鉴
  • 出版社:北京大学
  • 定价:49.00元
  • ISBN:7301160208
第二节 法律解释
  • 返璞归真
    2018-10-25 21:23:25 摘录
    民法使用甚多带有价值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如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第2条)重大事由(第489条、第976条第1项第9款)显失公平(第74条第1项)、不堪同居之虐待(第1052条第1项第3款)。此外,尚有
    概括条款,如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者,无效(第72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148条第2项);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84条第1项后段)。
    此等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从而涉及立法及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就立法及司法的关系而言,概括条款系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使法律的适用更能接近社会事实,与法律外的规范体系建立更密切的互动关系。就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使法官更能创造性地参与法律的适用,实践个案正义,其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概括条款使法律适用更具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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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5 21:19:49 摘录
    法律之目的,终极言之,系在实现正义,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乃实践正义的手段或途径。诚如Savigny所言,文义、逻辑、历史,体系诸因素,不是四种解释,可凭已好任意选择;而是不同的活动,必须加以结合,使解释臻于完善。各种解释方法具有协力的关系,乃属一种互相支持、补充,彼此质疑,阐明的论辩过程。法律文义有疑义时,得依法律体系关联、立法资料予以澄清。有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得借比较法的规范模式、法律之规范目的,排除或肯定某种解释。解释方法不必然保障结论的正确,但确可减少个人判断的主观性。切勿任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应作通盘性的思考检讨,始能获致合理结果,而在个案中,应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
    法律之目的,终极言之,系在实现正义,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乃实践正义的手段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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