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 …… [ 展开全部 ]
  • 作者:王泽鉴
  • 出版社:北京大学
  • 定价:49.00元
  • ISBN:7301160208
第一节 法律的斗争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27:51 摘录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哪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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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25:09 摘录
    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而唯视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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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20:13 摘录
    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每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段而成,每个片段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
    “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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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15:31 摘录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 feeling of right)。他们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利感情。简而言之,诉讼对你,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对吾言。这个反对意见一旦流行,法律本身就归毁灭了。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做勇敢的反抗,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我敢坚决主张,吾人遇到权利受到损害时,应投身于斗争之中,出来反抗。此种反抗乃是每个人的义务。
    “法律能够存在,乃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做勇敢的反抗,因畏惧而至逃避,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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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12:07 摘录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之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其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过去的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得到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边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 维持新的法律,需要斗争。建立新的法律,亦需要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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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璞归真
    2018-10-24 19:06:54 摘录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有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可完全见诸实行。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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