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 …… [ 展开全部 ]
  • 作者:卢梭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定价:18.00元
  • ISBN:7100037255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
白夜 //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受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日内瓦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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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做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隶状态,有如尤里塞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生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有先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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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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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天生都不是别人的主宰,强力也不能生成权利,那么只有契约才是生成合法权利的契机。
……
出卖自由,就等于放弃人格,同时也就放弃了人权和义务。面对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对其进行补偿的。这种出卖违背了人性,出卖了自由,也就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任何规定一方拥有绝对权威,另一方只能无条件服从的契约,都是前后矛盾的无效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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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哪怕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只是一个个人;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益。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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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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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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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至于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和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和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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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最大的力量。
白夜 //即个人需要道德的指导,公众需要经验与知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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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代神明立言,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唯有立法者的伟大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云烟的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经久不磨。
白夜 //leadership,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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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白夜 //马基雅维里《李维论》“一个习惯于在君主之下过活的民族,如果意外地变得自由,他们就很难于保持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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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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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除了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并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正因为如此,所以古代的希伯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便以宗教为主要目标,雅典人便以文艺,迦太基与梯尔以商业,罗德岛以航海,斯巴达以战争,而罗马则以道德。…使一个国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这样地因地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以至于一个趋向于奴役而另一个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财富而另一个则趋向于人口,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趋向于征服;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体制便会改变,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
白夜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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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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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加以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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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别意志,以至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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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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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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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不可避免的后果。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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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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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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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像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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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白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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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对于人的精神是无能为力的,…决不要有奖赏,决不要有体罚,决不要有监狱,决不要有逮捕,决不要有武装警备,……没有什么比公共的判断是更加独立于至高无上的权力之外的了。想使强力和法律插足于人们的偏见,想以暴力来改变人们的荣誉观念,那只会有损于国君的威望,并引起人们对于那些
超越了自己权限的法律的憎恨。”
白夜 //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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