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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法的特征
法律这一社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首先,法律具有规范性,是调整人们个体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就是行为的标准或准则。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法律调整人的行为,更进一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引导个体行为来实现“社会”层面的交往模式的改变,因此,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同时还体现在法律塑造了某种“应当”的观念,这种观念可以将国家对强制力的运用加以正当化。(“法律义务”这个观念也无法等同于“暴力胁迫”,法律的任何规定隐含着一种“正当性”或“权威性”的主张,而不仅仅是纯粹暴力的运用。这也是法理规范性的体现)
2.其次,法律具有国家性,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这种社会规范不同于习俗、风俗、行规这一类社会规范,它往往具有严格的国家性,是一套正式制度,贯穿了国家的意志,而不仅仅是自发形成于一社会的互动之中。
法律产生的过程大体就可分为制定、认可和解释三种,国家机关的参与贯穿其中。
法律的国家性最后还体现在法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3.再次,法理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普遍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普遍性。在法律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效力。在时间效力上,法律具有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同法律的社会规范性属性有内在的联系,“社会规范”的属性就意味着法律是可以反复适用并且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法律的普遍性还同法律正当化、国家强制力运用的属性有关。)
4.最后,法律还具有程序性,有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实施和行。
法律程序性渗透在法理实施和执行每一个环节与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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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本章要点】
1.法理学是什么?
2.法理学的功能。
3.法理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0.1
第一节何为法理学
一、法理学概说
法理学是一门从一般性角度研究法律现象,并据此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学问(与部门法学不同,法理学不仅研究个别的法律现象,还试图从个别的法律现象中归约出所有法律均县备的共同特征或本质属性。换言之,法理学虽然研究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但始终将“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旨趣。
法理学从一般性角度研究法律现象,让法律人“看见”或理解法律现象和法律背后的根本性问题。(法理学具有理论性、独立性和基础性等学科特征。
法理学的知识体系由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和运行论四部分内容构成,它具有观察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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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什么法理是什么这个问题重要?
1.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制度实践,而制度的存在总是同人们]对这个制度的预期有关。因此,法律是什么”取决于人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恰当功能与价值目标的定位,反过来,人们的制度预期与社会行动最终决定了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2.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就像政治活动、宗教活动经济活动是一类客观的社会现象
样,它也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呈现出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
3.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概念的分歧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基础性方法上发生争议,从而导出截然不同的司法判决。借用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的巧妙比喻,不妨说法律的概念是每一个司法判决“无声的开场白”,奠定了判决的基调,并间接地决定了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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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可以对我们零碎的法律思想进行精炼的概括和梳理。如果说部门法的知识在于传达给我们相关的具体知识,那么法理学的意义就在于对这些知识的抽象和升华,它是我们学习法律的行动指南。必要性和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
(—)树立法学的世界观或法律观
法律人不同于普通人的最大差别,在于对法律的总体理解和把握的程度。法学的世界观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所必备的条件,有没有法律观、法律观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对法律问题在理解和分析上的差异。法理学的功能之一就是形塑初学者的法律世界观,让他们从一个共享的法律视角看待问题分析问题。
问题、分析问题
(二)养成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理学的方法与思想是法律角色基本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一切法律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思维,而法理学恰恰能够形塑这种思维方式。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思维,是法理学所要肩负的基本任务
(三)作为学习和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各部门法所解决的大多数是具体回题、实践性问题,这些问题经常跨越各个部门法。获得这些问题的一般性解决方案,需要法理学的指导。法理学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部门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所以说法理学又是部门法学的向导。只有掌握了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才能对整个法律现象有宏观的把握,从而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其他法学学科的问题。法理学是部门法的指针,掌握法理学就等于掌握了开启所有部门法学的钥匙。
(四)法理学还能够为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
在法律适用中法律作为适用依据作用是有限的。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可以根据一定的成熟的学理进行判断,这也就是说成为法律适用的参照性渊源。
《法理学导论》重点整理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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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重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