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开放社会的精髓。对于开放社会的含义,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 Karl r. Popper)结论性地指出:“神秘的或部落的或集体主义的社会也可以成为封闭社会,而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则成为开放社会。”④在网络社会,虽然主体在现实社会可能素未谋面、距离遥远,但恰恰在这个场域中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最真实、最畅通的思想交流。网络社会无权威中心化的状态,让人可以摆脱现实社会可能存在的极权主义的威胁,从而直面自己个人的决定,作出自我真正的选择,这正是开放社会的精髓所在。网络社会以其开放的形式接纳每一个参与主体,再把开放的精神传递给了每一个参与主体。网络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它将法律的开放性推向更高的阶段在开放理念的指导之下,网络社会的法律更多建立在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国际社会的协商一致,必然蕴涵大量的国际性法律、法规。因为在网络社会的法律视野中,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开放的,
除非它能逆转世界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就信息网络技术给社会带来的革命性意义展开理论探索。例如,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 Daniel Bell)的“后工业社会”、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美国社会学家奈斯比特的“信息社会”等理论概念,都是试图阐释网络信息技术对社会结构转型的实质性意义。②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学者对于网络技术形塑和开辟的网络社会这一后现代化的场域,更深入传播学、人类学、文化学、法学等研究领域,并在
这些学科中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概念和解释架构。
美国社会学者迪马吉奥( Paul Dimaggio)等人仔细梳理了西方社会学界对网络社会的研究,认为各学派理论传统对网络社会都有不同的关注:涂尔干—功能主义传统认为网络增强了社会的有机团结,因此,他们着重关注网络社会中社区和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变迁;马克思主义传统则分外关注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的文化霸权以及相应的信息精英统治;韦伯主义传统则从“理性化”视角出发,强调网络在减少时空限制的基础上,生成了“区隔”身份、地位的网络新文
化;贝尔和卡斯特则认为世界正在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为社会结构的“网络形式”的普遍扩张提供了物质基础;哈贝马斯等人则强调考察网络对政治实践的作用,而批判理论强调网络对艺术和娱乐媒体的影响。迪马吉奥认为,这些理论视角为网络社会的进一步研究
提供了多重的社会学理论背景和理论基础。③
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技术原则
2.利益均衡
3.全球化
关系的有效平衡是网络社会的法律构建应该考虑的重要原则。
除非它能逆转世界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
统社会中对法律因果关系的阐释,是以内容、时间和空间统一存在为基础的。在这个统存在的基础上,法律因果关系的链条是能被感知、易被确认的。在网络社会,传统意义的法律因果关系已被破坏。原因和结果的起点和终点处于无限的网络之中,法律难以在无限的网络中追踪一个特定原因和特定结果之间的联系。在虚拟而无国界的网络中,由于时间和空间的无限压缩,法律因果关系中的内容、时间和空间往往分离而不具有统一性,法律因果链条出现断裂。在法律因果链条断裂的语境下,现有法律难以确认网络社会中各种因果关系,对其责任的认定也就无从谈起,从而导致法律在网络社会频频碰壁,传统的法律
理论在网络社会逐渐失去解释力。
这些学科中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概念和解释架构。
美国社会学者迪马吉奥( Paul Dimaggio)等人仔细梳理了西方社会学界对网络社会的研究,认为各学派理论传统对网络社会都有不同的关注:涂尔干—功能主义传统认为网络增强了社会的有机团结,因此,他们着重关注网络社会中社区和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变迁;马克思主义传统则分外关注网络技术可能带来的文化霸权以及相应的信息精英统治;韦伯主义传统则从“理性化”视角出发,强调网络在减少时空限制的基础上,生成了“区隔”身份、地位的网络新文
化;贝尔和卡斯特则认为世界正在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为社会结构的“网络形式”的普遍扩张提供了物质基础;哈贝马斯等人则强调考察网络对政治实践的作用,而批判理论强调网络对艺术和娱乐媒体的影响。迪马吉奥认为,这些理论视角为网络社会的进一步研究
提供了多重的社会学理论背景和理论基础。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