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新阶

基本内容包括导论和上、中、下三编。导论介绍法律社会学的立场与方法;上编包括法律社会学的基本范畴、思想演进、当代新思潮以及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中编包括法律实效、法律文化、法律 …… [ 展开全部 ]
  • 作者:付子堂 主编 周尚君 副主编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定价:CNY 32.00
  • ISBN:7300184529
第十章 法律与纠纷解决
  • 冷漠脸frances
    2018-02-01 14:37:25 摘录
    涂尔干和韦伯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认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程度的发展,法
    律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的功能将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将置于法律的调整之
    下。用格兰特的文章的标题来说,就是社会越来越“法律化”( legalisation)。区别只在于,在涂
    尔干那里,社会“法律化”的原因在于替代日益削弱的集体意识,实现和加强社会整合;而在
    韦伯那里,“法律化”则表现为保障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可
    核算性。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都导致了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由于社会调整方式的变化,由
    于“法律化”程度的加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手段越来越流行。这里隐含的个关系是:诉讼是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之一,社会要实现法律规范中的普遍秩序,个
    人要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就必须依托于诉讼的可能性。
    后世学者的现代化解释基本上都沿用这一框架,尤其是涂尔干的框架。比如说,弗里德曼( Lawrence m. Friedman)在一篇演说中这样解释现代化社会的日益“法律化”:现代社会以复杂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方式进行生产,需要法律确保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社会是多元的,传统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地域的流动性和职业的流动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简单、疏远和陌生,等等,这些因素都减少了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联系的力量,也减
    少了权威的力量,于是导致对法律和诉讼的使用的增加。②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冷漠脸frances
    2018-02-01 13:37:10 摘录
    主体、程序、依据,正是这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构成了纠纷解决的不同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这种不同的组合,实际形成了4种典型而广泛实践的纠纷解决方式,即谈判、审判、
    调解和仲裁。对于这4种方式,下文做进一步的考察。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冷漠脸frances
    2018-02-01 12:59:53 摘录
    经历上述5个阶段后,一个纠纷就产生了。由此可知,一个事件要最终演变成一个纠纷要经过许多环节,经历漫长的旅程。这是一个不寻常的旅程,大量的事件都在这个过程中“掉队”了,幸存下来的,只有很小的一部分。针对这个过程这一特点,格兰特提出了著名的“过滤”理论或者“筛子”理论。②换言之,由于各种社会机制的存在,在纠纷的形成和转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大量的事件被过滤掉了,只有小部分保留了下来。这一小部分在下一阶段的转化中继续被过滤,直至纠纷最终形成为止。作为结果,每一次过滤之后,都形成具有特定特征的事件的一个集合,构成纠纷发展中的“一层”( a layer),这些集合一层一层地叠起来,形成一个“纠纷金字塔”( dispute pyramid)。在这个金字塔的底层,是数量最大的、可能
    造成伤害的各种社会生活实践,在这个金字塔的顶端,是相对比例十分微小的诉讼案件。③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
  • 冷漠脸frances
    2018-02-01 12:05:05 摘录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对纠纷这种社会现象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1)纠纷发生的背景,是寺定的社会根据规则所确立的一种普遍的关系或秩序,这种关系或者秩序,可以理解为社会的吉构,也可以理解为应然的权利义务关系;(2)普遍的关系或秩序,需要通过具体的人与人之的关系来落实或者体现,而纠纷就发生在这个落实或者体现的环节,也就是说,纠纷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是具体的、一件一件的;(3)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规则的误解、分歧或者公然的蔑视,这种具体关系未能实现普遍的秩序状态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应然性规定;(4)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对立和分歧不是潜在的,而是现实的、公开的、持续的;(5)纠持续的过程也是冲突的过程、斗争的过程,体现为双方通过规则获得各种权力资源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关系状态或者利益分配。通过上述五个特征,我们可以界定纠纷和其他社会现象比如权利、利益、规则、秩序等之间的关系;也正是这五个特征,限定了下文对有关问题的讨
    论,包括纠纷的类型、纠纷的性质、纠纷的形成和演化、纠纷的解决,等等。
    这条书摘已被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