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国家建设?在西方政治发展史的叙述中,国家建设( state building)主要指的是从传统国家( traditional country)到现代民族国家( modern nation state)的一种转变。关于现代民族国家,吉登斯在《民族一国家与暴力》中有一个经典说法:“民族国家存在于由他民族一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①这个定义形象地说明了民族国家的特性以及较之于传统国家在国家整合和国家竞争方面的优势所在:就对外而言,民族国家诞生于近代欧洲的国家竞争,同时也是对于当时欧洲政治边界的一种法律确立;对内而言,民族国家是一种直接垄断的统治方式,以“民族”最高代理机构的方式将统治伸向最边远的国民。而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对外,主权和边界需要法律确认;对内,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体系来完成国家权力的垄断和直接控制。所以,民族
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术,或者说是一种通过法律的国密治邗
家建设意蕴。
个新的、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建立现代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军事体制,从而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教育、卫生等方方面面,不一而足。其次,改变古典王朝体制下“皇权不下县”的格局,将国家进行社会动员的网络逐步向下延伸,具体到清末、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乱局,这种努力更是极具现实政治意味。再次,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关于现代国家的认同观,而非传统王朝中的文化共同体认同。无疑,宪法、法律的颁布,在此时显然并不仅仅是满足一种基本的交往秩序需求,更表明了国家权力坚韧弥久的存在,以及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的形塑。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才并未把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驮着国徽下乡开庭解读为惯常的国家法、民间法二元对立,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不屈不挠的法治努力,其背后则是执政党“愚公移山,改造中国”的政治决心和决断①,即国家
建设
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术,或者说是一种通过法律的国密治邗
卷人的民族国家体系的国家建设视野加以把握。